餐饮业新规范12月起实行 餐馆可公开收开瓶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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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饮业新规范12月起实行 餐馆可公开收开瓶费

  从今年12月1日起,开瓶费、包间费、最低消费等将成为餐馆公开收费项目。商务部最新公布了《餐饮企业经营规范》,其中明文规定:包间费、最低消费、开瓶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;经营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大酒楼,须在开业前征求当地行业组织的意见……商务部颁布这一规定让昆明餐饮业欢呼不已,认为这是对开瓶费等收费项目的“默许”。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,消费者有“用脚投票”的选择权,同时行业规范也不得成为乱收费的借口。


  “规范”不能约束消费者


  昆明市民高明到荔源快餐店消费,被餐厅收取15元的自带酒水服务费,引发云南省首例自带酒水服务收费案,最终于今年2月13日胜诉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硬的措词明确“消费者自带酒水,餐厅无权收取服务费”。


  高明表示,官司胜诉后,自己也和朋友自带酒水去餐馆吃饭,虽然有“谢绝自带酒水”的公示,但经过简单的交涉,基本上餐馆都默认了可以自带酒水,也没有收取开瓶费或其他服务费。首例自带酒水服务收费案的胜诉起到了应有的一些作用。


  “我已知道《规范》将实施,特别是公开收开瓶费,可能会引起一些餐饮企业关于‘谢绝自带酒水’的反弹。但这个规范和《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》性质类似,都只是行业规范,只能对企业有约束力,而不能约束消费者,更不能触犯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法律。”


  昆明餐饮业地下收费将浮出水面


  “你问这个干嘛?我们又没收开瓶费。”西昌路一家餐饮业负责人在记者采访之初,显得十分敏感。当记者告知《规范》即将出台的消息后,这位负责人长舒一口气:“再也不用遮遮掩掩地收费了!”据透露,该餐饮店实际一直暗收开瓶费,对于《规范》要求开瓶费要明码收费,该负责人表示“这根本不是什么问题”。


  “新规范的出现既是对餐饮市场的一种规范管理,也是对我们餐饮业的一种保护,非常必要,我们非常欢迎。”茭菱路田苑宾馆的朱经理说。同一条街的嘉禾大酒店甘经理也说,酒店最大的收益就来自酒水,如果允许顾客自带水酒而不收服务费,对酒店的收益有很大影响,“等到新的规范正式开始实施,我们将会收取开瓶费,但最高不会超过100元。”


  云南省餐饮协会:明示开瓶费合理合法


  《规范》中关于收取开瓶费的要求仅仅是“明示”,这与云南省去年出台的《餐饮企业经营规范》不谋而合。云南省餐饮协会杨秘书长称这符合法律的要求,“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有它们的道理,但收费的前提是不能违法。如果在收费前予以明示,让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,这就合理合法了。”


  杨秘书长还说,《规范》的出台将会对整个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,而其中关于开瓶费、包间费、最低消费等的规定,也将有效减少消费纠纷。


 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:“谢绝自带酒水”仍属霸王条款


  “餐饮企业关于‘谢绝自带酒水’的规定,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,永远都属于霸王条款。”云南省消费者协会黄先生称。


  对于《规范》中关于开瓶费的规定,云南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,虽然《规范》默许了餐饮企业以一种“规范”的方式收取开瓶费——即在收费之前予以明示,但是这种“默许”并不能成为餐饮企业乱收费的借口,而消费者如果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,依然可以向消协投诉。


  “相对于以前胡乱收费的情形,《规范》明文要求餐饮企业将开瓶费、包间费、最低消费等在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,这在规范餐饮企业收费上无疑是一种进步。”

 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黄先生首先对《规范》表示肯定,但他认为,明示时,餐饮企业不仅应该将开瓶费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标出,还应该在顾客消费前再次予以提醒,以便让消费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。在得到餐饮企业的提醒后,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消费;而如果消费者在消费前没有看到相关提示,也没有得到店方的提醒,事后有权拒绝支付开瓶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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