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是花都区新华街的一名代课老师,从2004年9月起在某公办农村小学任教。在任教的几年里,学校并无同我签订劳动合同。今年初我怀孕了,4月10日我向学校请了一个月的安胎假,学校立即另请人来代替我的位置。不到3天,校方将我辞退,只发给我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。学校的做法合法吗?我应该得到什么补偿呢? 曾小姐
权威答疑:
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的黄福龙律师表示,根据《劳动法》相关规定,即使曾小姐没有与学校签订任何劳动合同,但她与学校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,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。劳动者在医疗期、孕期、产期和哺乳期内,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,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。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、孕期、产
在劳动补偿金方面,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,应当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发放经济补偿金,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。而在用人单位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,例如未依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,则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惩罚性的赔偿金。在此案例中,学校仅支付半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远远不够,女老师有权要求学校支付更多补偿金,甚至惩罚性补偿金。 (记者 姚卓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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